中央健康保險局訂定101.12.1-102.4.30為「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」相關作業開辦初期之輔導期暨相關補充說明
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訂定101.12.1-102.4.30為「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」相關作業開辦初期之輔導期。於新措施過渡期間,各特約醫事機構仍應依規定提供病患相關醫療服務,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自費費用,違反者將依相關規定處以罰責。
(最新)補充說明 規範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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