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衛生署公告「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」並自即日起生效
行政院衛生署公告「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」,並自即日起生效。
※本公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6.3.16以衛授食字第1061600625號公告廢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