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1041015修正「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」公告事項第一點之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
衛生福利部修正「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」公告事項第一點之附件,並自即日起生效。
※本公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6.3.16以衛授食字第1061600625號公告廢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