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說明落實業必歸會制度
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轉內政部說明落實「業必歸會制度案」,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同一區域內,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、行號,均應開業後1個月內,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,即『業必歸會』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