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修正「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四條、第八條及第三條附件一」並自發布日起施行
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四條、第八條修正條文:
第四條 醫療器材製造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三編醫
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。
附件二所列品項之醫療器材,除已經滅菌者應適用前項
準則第三編第二章標準模式之規定外,應適用前項準則第三編第三章精要模式之規定。
第八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
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一「F.3661 CAD/CAM光學取模系統」
鑑別規定,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外,自發布日施
行。
發布令
醫療器材管理辦法修正對照表
醫療器材管理辦法修正對照表(條文)
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三條附件一修正規定-103版
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四條附件二修正規定-103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