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衛生局於1110325公布『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』並於1110327起施行
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11年3月25日公布『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』並於3月27日起施行。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規範之禁菸場所,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;違反者,處新台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