健保署公告修正「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」第33條並意見徵詢
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修正「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」第33條,各會員如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,請於108.7.15前逕向該署陳述,或電02-27065866轉1559該署林小姐洽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