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新增醫事服務機構收取「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」自付差額上限金額並自1040101起生效
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新增醫事服務機構收取「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」自付差額上限金額,並自104.1.1起生效。 公文 附件一 附件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