獎學金實施辦法
|
|
第 一 條:
|
台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獎勵本會會員(包括專任會務人員)之子女升學,特訂定本辦法。 |
第 二 條:
|
本會會員(包括專任會務人員)之子女就讀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(職)學校日間部,符合下列規定者,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: 一、學業成績:上學年度上下兩個學期,平均分數在八十分 (含) 以上者。 二、五專一、二、三年級比照高中(職)生辦理;四、五年級比照 大專院校生辦理。 三、大專應屆畢業生如因成績優異提前於上學期畢業者,得繳驗半 學期之成績證明,唯所修學分不得少於十五個 (含)。 |
第 三 條:
|
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: 一、申請人參加本會應超過兩年以上,另申請人之關係 企業如未加 入本會者,不得提出申請。 二、本會會員之子女,係指公司負責人及服務滿一年以上之員工之 子女。一家公司以申請大專或高中一個子女為限。同一子女具 有二個以上申請人之身份時,只得以一家公司名義提出申請。 三、繳畢本會當年度之常年會費。 |
第 四 條:
|
申請手續: 一、填寫申請書乙份(由本會印發)。 二、繳驗當學年度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(應屆畢業生免繳學生 證明)。 三、繳驗學年成績證明乙份,並加蓋學校核驗章。 四、繳驗戶口名簿影本乙份。 五、除負責人外,員工子女另繳驗該員工上年度綜合所得稅扣繳憑 單影本。 |
第 五 條:
|
獎學金名額及金額: 一、每學年度不分公私立大專院校生十名,每名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;不分公私立高中(職)生十名,每名發給新台幣四千元。皆 依本條第二款標準取捨。 二、申請名額超過所訂名額時,以學業成績分數高者為優先;唯學 業成績相同時, 則以加入本會年限久者為優先。 |
第 六 條:
|
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卅日為申請期限,逾期不予受理。 |
第 七 條:
|
本獎學金經理事會審查後公布,並擇期頒發。 |
第 八 條:
|
本辦法所稱大專院校不包括研究所、補習學校及未經政府立案之院 校。如有疑義時,以委員會認定為準。 |
第 九 條:
|
申請人對本會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,均不得提出異議。 |
第 十 條:
|
獎學金由本會編列預算或動支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基金。 |
第十一條:
|
本辦法提經理事會審議通過,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