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郵寄遺失後補發之修正「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」第17條及第28條附表9、第32條之4附表12
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補發修正「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」第17條及第28條附表9、第32條之4附表12,103.12.27原函由經濟部標準檢驗郵寄遺失,並於104.1.19補發給本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