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「拋棄式隱形眼鏡」廣告應刊載之警語及其應注意事項
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「拋棄式隱形眼鏡」廣告應刊載之警語及其應注意事項。凡103年8月1日後核准之廣告,應依公告辦理;103年7月31日前經核准之廣告,至遲應於展期時依公告修訂廣告內容。